濮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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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创新型濮阳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共同组织。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
    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健全。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了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对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形成了有效的激励机制。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掌握了本行业核心技术,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专利申请总量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市内)领先,专利有效量或发明专利有效量在本行业(市内)领先,发明专利所占比例不低于20%,无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河南省著名商标,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3、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及诉讼、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对外合作和产品营销中,能充分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监控体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4、积极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设立了知识产权转化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要达到60%以上,20%以上的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有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营的投入,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等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年增长率高于企业利润增长速度。
    6、注重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强化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要达到80%;通过多种途径,培养有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独立处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濮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八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颁发“濮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每年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超过3家。
    第八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九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由专业信息服务机构承建的专题专利数据库;
    2、在安排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3、在培育和指导争创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4、在名牌产品评比中给予倾斜,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中给予积极扶持;
    5、对出口型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研发资金资助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6、支持申报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示范企业,并对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013年8月13日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