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濮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的通知 濮知〔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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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根据《濮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濮财教〔2013〕23号)有关规定,经相关县(区)申报、市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建设清丰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范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和开发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
    清丰县、范县、开发区科技局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建设工作,达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四有”目标,具体做到:
    一、分中心工作人员在3人以上;
    二、有一间以上办公场所;
    三、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录音设备、照相设备、移动查寻设备、畅通的互联网络等,并保证正常使用;
    四、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并公开;
    五、完成市知识产权局安排的工作任务。
    适当时候,市局将进行检查验收。
    特此通知。
 
 
 
2015年9月29日

2015年10月8日 10:28